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内强拆厂房法院判决征收方违法!
房屋拆迁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此过程中,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实践的重要议题。本案中,李某因不满某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房屋拆迁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他的遭遇凸显了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困境,包括补偿不公、程序不透明等问题。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征收补偿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以及行政强制的程序正当性。被征收人在面对房屋拆迁时,应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维护自身权益。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李某是贵州省某县居民,他在云南省某市某旅游度假区承租了1.4亩土地,并在该土地上自建了厂房,经营塑料制品生意。
2009年2月,管委会与土地所有者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征收该土地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并支付了补偿款。2011年8月,李某从某小组村民处承租了位于上述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并在土地上建盖了厂房。
2017年,当地州政府将该宗地划拨给某医院进行项目建设。2019年4月,管委会向李某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和《限期搬迁催告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4月7日前自行拆除违法构筑物并搬离。2019年7月,管委会制定了《关于对路旁已征收地块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强制拆除的实施方案》,决定于2019年8月对李某等4户承租户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2019年8月,管委会对李某的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并邀请公证处对厂房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公证,制作物品清单,并将物品移交给李某保管。
李某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向州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州政府于2020年2月作出《复议决定》,维持管委会的强制拆除行为,并责令管委会纠正未制作、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和《强制执行通知书》的程序违法行为,驳回李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
李某因对强制拆除行为及州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管委会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撤销州政府的《复议决定》,并要求管委会赔偿其实际损失46419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管委会未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保障李某的行政复议期限或起诉期限,仅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和《限期搬迁催告通知书》后即实施强制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此确认管委会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然而,对于李某的赔偿请求,由于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财物损失,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头部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赔偿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进一步分析了案件的法律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管委会的强拆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一审法院确认该行为违法的判决是正确的。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州政府在行政复议中维持了管委会的强拆行为,但未能纠正管委会在程序上的违法行为,因此《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头部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关于《复议决定》违法的部分,并撤销了州政府的《复议决定》。此外,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驳回李某赔偿请求的判决,认为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财物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明确了行政机关在实施房屋征收和强制拆除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本案也强调了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行为时,应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予以纠正。
此外,本案提醒被征收人,在面对房屋拆迁问题时,应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征收人不应在未充分了解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轻易放弃诉讼权利,而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争取公正合理的补偿。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行为时,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征收补偿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