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从有效到无效昆明法官被质疑滥用职权
法律规定,不动产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物权变动的,对租赁关系不产生影响,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破解租赁人后顾之忧。在云南昆明却有这样一起案件,买受人低价竞拍下带租房产后,不仅强行驱赶承租方,更将承租方和出租方诉至法院索赔,只因法院在带租拍卖执行终结后,又判定租赁合同无效,此番操作令人疑惑,引发关注。
2013年4月,昆明凡影图文艺术有限公司与昆明富新春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签订为期12年的场地租赁协议,租用富新春公司名下房产从事印花生产经营。至2019年,因富新春公司的债权人堵住大门影响正常经营,凡影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昆明呈贡区法院于2020年4月确认双方租赁协议有效。
与此同时,为清偿债务,富新春公司名下位于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33套房产被昆明中院公开拍卖。因租赁场地在拍卖范围内,凡影公司向昆明中院执行局提交了呈贡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有效的调解书,昆明中院执行局随后更改了拍卖公告信息,在公告的瑕疵说明中明确载明,涉案房产存在租赁。
历经一次流拍后,云南察然实业有限公司低价竞得上述土地及房产。昆明中院于2020年9月27日主持将上述房产进行移交,明确移交的房产不包括拍卖公告中的承租部分,同时明确了绿化、围墙、保安室、食堂、电梯等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不在拍卖范围内,系富新春公司的财产,令限期搬离,三方均在笔录中签字确认。
不料,察然公司在接收上述房产后,立即采取恶劣手段控制占有未移交的承租部分,强行驱赶凡影公司工作人员,并在搬离期限之前就将多方确认属于富新春公司的财产占为己有。更令人始料未及的是,法院重审认定凡影公司和富新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察然公司对涉案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察然公司随后将凡影公司和富新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无法使用厂房的损失”。
明明已确认租赁协议有效,为何又重审推翻此前裁决?
原来早在法院组织拍卖时,富新春公司债权人担心租赁不利于拍卖,就向呈贡区检察院反映租赁可能存在问题,呈贡区检察院依职权对租赁情况启动调查,并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再审检查建议。
“检察机关未对关键事实展开深入调查,主观推断凡影公司诉富新春公司确认涉案房产租赁合同有效案涉嫌虚假诉讼,而法院依据检察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结论对案件再审,判决却没有认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是变成了“损害察然公司利益”!”凡影公司和富新春公司质疑有人滥用职权为察然公司输送不当利益,对其他参与竞拍的买家而言亦严重有失公平。
据悉,呈贡检察院在启动调查阶段以及决定提出“再审检查建议”时均书面通知了昆明中院,且时间都在涉案房产二拍之前,但昆明中院既没有通知当事人富新春公司,也未按规定中止拍卖,而是在拍卖标的物现状不明的情况下,将起拍价降低20%(约450万)后安排涉案房产以“存在租赁”的状态进行二次拍卖,蕞终察然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涉案房产。
在涉案房产以带租状态拍卖并移交完成后不久,呈贡区法院于2021年1月以涉案房产租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开庭,对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进行再审,并追加察然公司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凡影公司与富新春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蕞终被判无效,法院认定凡影公司与富新春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察然公司利益。
“拍卖完成后,昆明中院头部时间安排用拍卖所得款项将我司债务全部结清,至此,我司已不可能侵害任何人的利益,更不可能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富新春公司认为,所谓“损害察然公司利益”更是无稽之谈,察然公司因低价获得涉案房产而获利,且直到房产移交时始终都认可存在租赁,而在被法院追加成为第三人后,眼见有利可图,便在诉讼过程中极力否认涉案房产存在租赁,表现出明显的主观恶意。
对于法院判决租赁协议无效,凡影公司和富新春公司更是持有异议。两家企业均表示,诉讼过程中提交了大量证据,但审判人员置之不理,两审判决书对这些证据只字不提,更未按规定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更有甚者,二审法官拒绝让证人出庭作证,开庭后短短几日就简单粗暴地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凡影公司所述,其对案涉房产的使用始于2009年,当时公司的印花车间就在该租赁场地从事生产经营。后因印花业务的发展,凡影公司在2015年与印花车间的几名业务骨干共同出资成立了昆明炫美服饰有限公司,凡影公司占股51%,是控股大股东。炫美公司虽然形式上进行了工商登记,但仍是凡影公司原班人马,使用的注册商标和生产车间均是凡影公司的,炫美公司的几位股东,在炫美公司成立前,其工资和社保均由凡影公司发放和购买,以上种种均能证明炫美公司实际是凡影公司下属部门,但法院认定了炫美公司自2009年起一直使用租赁场地,却完全不顾上述证据,认定凡影公司从未实际使用过该租赁场地。
凡影公司还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即公司取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就在该租赁场地。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必须到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审批验收。凡影公司取得该许可证时,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到经营现场对场地、资金、设备、人员等经营条件进行了严格的审批验收,凡影公司获准从2018年11月9日开始,在上述租赁场地从事出版物印刷生产经营活动,并在获批后于2018年11月26日变更工商登记信息,增加了“出版物印刷”的经营范围。凡影公司认为,《印刷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已能充分证明其使用该租赁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凡影公司和富新春公司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院自行追加察然公司作为第三人,将检察院认定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结论由察然公司来享有,明显让察然公司获利。如此判决令察然公司低价竞得的存在租赁的房产摇身一变成为无租赁的高价值房产,察然公司享有了本不应由其享有的利益。
目前,察然公司诉凡影公司和富新春公司赔偿一案正在昆明呈贡区法院审理中,期待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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